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被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存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婚前对被告了解少,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不承担家庭责任,且经常赌博,稍有不顺就辱骂、殴打我,自2008年2月我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放弃分割财产,孩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杜某某未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杜某欣。共同生活中因双方无固定工作、收入,常因经济收支及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打架,矛盾日益激化。2009年5月原告搬出另居,夫妻分居生活。2010年3月4日原告状诉到院,要求离婚,放弃分割共同财产,孩子由被告抚养。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原、被告遇矛盾不能及时沟通化解,冷漠相处,分居生活。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无和好生活的诚心,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赵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
二、婚后所生男孩杜某欣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付给孩子抚育费200元,至孩子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存芳
二O一O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穆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