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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XX、袁某、钱某、黄某、钱某、赵某、潘某、张某、俞某、俞某、裘某、梁某、李某乙、裘某诉被告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尹XX。

原告(反诉被告)袁某。

原告(反诉被告)钱某。

原告(反诉被告)黄XX。

原告(反诉被告)钱某。

原告(反诉被告)赵某。

原告(反诉被告)潘某。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

原告(反诉被告)俞某。

原告(反诉被告)俞某。

原告(反诉被告)裘某。

原告(反诉被告)梁某。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乙。

原告(反诉被告)裘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程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石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XX、袁某、钱某、黄某、钱某、赵某、潘某、张某、俞某、俞某、裘某、梁某、李某乙、裘某诉被告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于2012年2月13日对原告尹XX、袁某、钱某、黄某、钱某、赵某、潘某、张某、俞某、俞某、裘某、梁某、李某乙、裘某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合并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海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尹小玲、人民陪审员蒋志英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于2012年8月4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尹XX、袁某、钱某、黄某、钱某、赵某、潘某、张某、俞某、俞某、裘某、梁某、李某乙、裘某等人共计支付人民币40000元;

二、原告尹XX、袁某、钱某、黄某、钱某、赵某、潘某、张某、俞某、俞某、裘某、梁某、李某乙、裘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7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36元,鉴定费人民币2000元,总计人民币4436元,原告尹XX、袁某、钱某、黄某、钱某、赵某、潘某、张某、俞某、俞某、裘某、梁某、李某乙、裘某自愿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元,反诉原告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海源

审判员尹小玲

人民陪审员蒋志英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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