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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XX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XXXXXX制造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白XX,职务: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系株洲XXXX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经理,住湖南省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株洲x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市X区XXXX园。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董事长。

原告株洲XX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x制造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XX、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株洲x制造有限公司欠原告株洲XXXX有限责任公司餐饮服务费人民币267641.8元是事实,被告株洲x制造有限公司自愿在3个月之内偿还全部欠款。

案件受理费5315元,减半收取2657.5元,由被告株洲x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强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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