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村XX组,身份证号码:x。
被告易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市X村XX组,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XX诉被告易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XX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易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沈XX自愿承担。
审判员陈强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