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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魏某某犯玩忽职守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嵩县X镇天然林管护站护林员,嵩县X村X组农民。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10年6月9日被嵩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被告人魏某某被嵩县林业局聘任为城关镇天然林管护站护林员,具体负责韩村的护林、防火工作。2009年10月份,被告人魏某某的责任区X镇天然林管护站调整为王庄村鳔池、边庄和上河三个区域。2010年4月份,由于被告人魏某某没有按照“防火期内每天巡山一次,非防火期每月不低于25次”的要求进行巡护,不认真履行护林职责,致使其管护的王庄村X组鳔池骑马石的天然林被非法采伐26.741立方米(蓄积),给国家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社会影响恶劣。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丁XX、刘XX、史XX、孟XX、史XX等人证言及护林员证复印件、嵩县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区)劳务合同、护林员工资单、城关镇冬季护林防火责任分配表、嵩县森林公安分局证明、嵩县天然林工程城关管护站证明、现场勘验报告、每木检尺及计算表、到案证明、发破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身为国家机关聘任的护林人员,不认真履行其护林职责,造成其管护辖区内天然林木被盗伐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魏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魏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处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程长亮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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