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靖边县X镇X村X村民。
被告张某乙,男,现年约50岁左右,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镇政府旁边。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9日以其自愿放弃本次诉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代理审判员张某乙英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范光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