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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龙某、任某、崔某、牛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龙某

被告任某

被告崔某

被告牛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龙某、任某、崔某、牛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龙某、任某、崔某、牛某已偿还贷款本息为由,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2元,减半收取991元,由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审判员宁小花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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