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
被告张某
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依法受理原告雷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宁小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2月9日结婚,婚后两人性格不合,被告多次打原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须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雷某与被告张某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8年12月9日在郴州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张某月;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在郴州市众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郴州市107国道旁煤炭局家属区万花山庄X栋X单元X号的一套面积为84.36平方米的房子;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雷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雷某与被告张某在郴州市众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郴州市107国道旁煤炭局家属区万花山庄X栋X单元X号的一套面积为84.36平方米的房子归原告雷某所有,被告张某协助原告雷某办理该房的房产证手续,办理房产证手续的费用由原告雷某承担;因被告张某的父母及婚生女孩张某月现住于该房内,被告张某保证其父母及婚生女孩张某月于2012年1月1日前搬离该房;
三、被告张某自愿补偿原告雷某x元,定于2011年10月27日支付x元,其余x元于2013年10月30日前付清;
四、原、被告婚生女孩张某月由被告张某抚养,原告雷某每月的1日支付小孩的抚养费500元,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小孩成年时为止,小孩住院的医疗费和小孩上学的费用凭正式发票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原告雷某有探望女儿张某月的权利,探视的时间及地点由原、被告自行协商;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五、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四份保险:1、平安富贵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单号:P(略));2、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单号:P(略));3、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单号:P(略));4、平安世纪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单号:P(略));以上四份保险所交纳的保险费及产生的现金价值归原告雷某所有;
六、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债权各自享有,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负担;
七、其他双方无异议。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3120元,原告雷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宁小花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