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某业主委员会,住(略)。
负责人周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梁某物权保护一案中,原告某业主委员会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梁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梁某的某业主委员会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某业主委员会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强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