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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梁某物权保护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某业主委员会,住(略)。

负责人周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梁某物权保护一案中,原告某业主委员会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梁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梁某的某业主委员会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某业主委员会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强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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