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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03.27.九十六年度訴更一字第一五四號裁定
时间:2008-03-27  当事人:   法官:李得灶、林育如、黃秋鴻   文号: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154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154號

原告甲○○

被告國防部參謀本部

代表人乙○○參謀總長).

訴訟代理人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年資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3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

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7年4月10日下午2時25

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育如

法官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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