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154號
原告甲○○
被告國防部參謀本部
代表人乙○○參謀總長).
訴訟代理人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年資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3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
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7年4月10日下午2時25
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育如
法官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