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邹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某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某族,住(略)。
被告贺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某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某与被告邓某乙、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闫静独任审理。本案业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邓某乙、贺某于2012年7月20日前向原告邹某支付借款8.4万元;
二、原告邹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3243元,减半收取1621.5元,财产保全费1306元,共计2927.5元,原告邹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2年7月1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闫静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