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
被告凌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
本院于201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X诉被告凌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高中同学关系。今年年初被告因经商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元,6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言明该款于同月29日归还。嗣后,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元。
本案经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凌X于2010年11月30日前归还原告沈X借款人民币2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0月21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