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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居民,住(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居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龙智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1日,被告张某由于资金周转不足向原告蒋某借款10万元,并写下借条,约定2010年年底还清该笔借款,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现该笔借款已到期,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因此,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

被告口头辩称:他于2010年12月8日已归还原告50,000元,现在实际所欠本金为5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日,被告张某由于资金周转不足向原告蒋某借款10万元,并写下借条,约定2010年年底还清该笔借款。被告张某于2010年12月8日已给付原告50,000元,下欠本金50,000元,利息为21,264元(其中2010年10月1日至2010年12月8日被告先还50,000元之前的10万元利息为4,264元;2010年12月8日至2012年5月8日,剩余50,000元借款的利息为17,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现该笔借款已到期,原告多次催收,均无效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原告50,000元借款及利息21,264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所欠原告蒋某50,000元及利息21,264元,共计71,264元,被告自愿于2012年5月15日一次性付清给原告;

二、其他事项无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被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智林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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