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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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受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2010年5月28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女,河南君志合(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李某某,男,河南君志合(略)事务所(略)。

受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许中刑二指字第X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朝娟、陈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6年7、8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担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安昌中现金x元,在安排安昌中的亲戚杨某新到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中提供帮助。

2、2008年1、2月份、2010年3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担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新校区X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两次非法收受河南智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副所长符德洪现金8000元,为符德洪谋取利益。

3、2005年5、6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担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耿建生现金x元,在安排耿建生的朋友孔刚领的侄女孔小婧到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工作过程中提供帮助。

4、2008年5月至2010年1、2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担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X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三次非法收受许昌九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严凤巧现金x元和价值2000元钱的购物卡,为严凤巧谋取利益。

5、2008年1、2月份、2008年9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担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X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两次非法收受许昌大成建设集团公司吕遂州现金5000元,为吕遂州谋取利益。

6、2007年9、10月份至2008年9、10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担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X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四次非法收受许昌万利外墙砖销售公司经理李某齐现金共9000元,为李某齐谋取利益。

7、2009年1、2月份、2010年1、2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担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X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两次非法收受濮阳台源塑胶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项目的经理王风钢现金共x元,为王风钢谋取利益。

8、2009年1、2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担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X组组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许昌四季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项目的经理石银初现金5000元,为石银初谋取利益。

9、2006年3、4月份至2010年1、2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担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X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五次非法收受许昌从事不锈钢加工的赵春现金共x元,为赵春谋取利益。

10、2009年1、2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担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X组组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刘胜利现金3000元,为刘胜利谋取利益。

11、2009年1、2月份、2010年1、2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担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X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两次非法收受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曹松林价值共x元的购物卡,为曹松林谋取利益。

12、2008年1、2月份至2009年9、10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担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X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四次非法收受北京中海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经销商田克伦现金共8000元,为田克伦谋取利益。

13、2007年8月份、2009年8、9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担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X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两次非法收受许昌市政通门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赵中华现金共5000元,为赵中华谋取利益。

14、2008年1、2月份至2010年1、2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担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X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四次非法收受许昌市政实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朝辉现金共x元,为陈朝辉谋取利益。

15、2008年1、2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担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X组组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高红伟价值共3000元的购物卡,为高红伟谋取利益。

16、2008年1、2月份、2009年1、2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担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X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两次非法收受许昌瑞安盾门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根法现金共4000元,为张根法谋取利益。

17、2009年11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担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X组组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许昌苑兴园林绿化公司经理宋群一现金x元,为宋群一谋取利益。

18、2009年9、10月份、2010年2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担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X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两次非法收受河南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的经理吴振明现金共7000元,为吴振明谋取利益。

19、2008年1、2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担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X组组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河南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余新营现金x元,为余新营谋取利益。

20、2010年3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担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X组组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许昌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郭文起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为郭文起谋取利益。

21、2007年11月份、2008年2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担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X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两次非法收受郑州西建材大世界陶瓷商行业务员王明仙现金共x元,为王明仙谋取利益。

22、2008年1、2月份、2009年1、2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担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X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两次非法收受河南省X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经理冯XX现金共x元,为冯XX谋取利益。

23、2005年8、9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担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朱翠凤现金3000元,在安排朱翠凤的儿子陈军章到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工作提供帮助。

24、2008年4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担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牛长根现金3000元,为牛长根调动至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工作提供帮助。

25、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担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尹坚强现金5000元,为尹坚强谋取利益。

26、2006年6月下旬,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担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晓燕现金5000元,为安排张晓燕到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工作提供帮助。

27、2008年8、9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担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王敏现金5000元,并承诺为王敏解决许昌职业技术学院的编制提供帮助。

28、2008年11、12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担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X组组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江苏盐城二建集团许昌分公司项目经理周世学现金3000元,为周世学谋取利益。

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退。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某于2010年5月18日经传唤到案后,主动供述了自己受贿的主要犯罪事实;并揭发了他人受贿的事实,为侦查机关抓捕嫌疑人提供帮助,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其供述与证人安XX、杨XX、符XX、孔XX、孔XX、严XX、吕XX、李XX、王XX、石XX、赵X、刘XX、曹XX、田XX、赵XX、陈XX、高XX、张XX、宋XX、吴XX、赵XX、刘XX、余XX、郭XX、王XX、冯XX、朱XX、陈XX、牛XX、刘XX华、尹XX、张XX、王X、周XX、赵XX、程XX等人证言基本一致,另有干部任免审批表及审批文件、会议纪要、就业介绍信、合同、记账凭证、发票、转账凭证、转账支票存根、协议书、承包合同、情况说明、工作报告、社工合同、购销合同、介绍信、扣押物品清单、收款收据、立功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均已当庭出示,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未做辩护,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受贿数额应为5万余元,其他不应认定,赃款已全退,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望法庭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处以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在侦查机关已掌握其犯罪的主要证据并对其进行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应视为自首,但主动坦白,认罪态度好,赃款已全退,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侦查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经查证属实,是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所辩被告人受贿数额应为5万余元及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邓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王国领

审判员李某琴

审判员高建民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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