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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6月2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超、熊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1月份,被告人韩某某以认识许昌办理驾驶证部门的领导、不用参加考试即能办理驾驶证为由,先后骗取裴某某现金1500元(后被裴某某以“借钱”为由分多次追回)、马某某现金4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裴某某、马某某陈述、证人高XX证言、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韩某某未做辩护,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韩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10年1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王国领

审判员李春红

审判员高建民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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