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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李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王某某、李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09年11月1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09年11月1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玉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2月21日,西峡县X镇X村X户村民办理了68立方米林木采伐计划用于袋料种植。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和马明珠(已判刑)与野牛村商量承包该68立方米采伐计划,获得准许后,三人于2005年农历正月二十前后开始雇人在野牛村集体山坡的三道幢采伐树木,共计采伐树木28.83万斤,折合材积144.15立方米,滥伐树木76.15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137.2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于2009年11月9日到西峡县X镇森林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违反林业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和马明珠(已判刑)经米坪镇X村同意,使用该村X户村民68立方米林木采伐计划,采伐林木供应村民种植袋料香菇。三人于2005年农历正月二十日前后开始雇人在野牛村集体山坡的三道幢采伐树木,共计采伐树木28.83万斤,折合材积144.15立方米,滥伐树木76.15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137.2立方米。案发后,二被告人于2009年11月9日到西峡县X镇森林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供述,同案犯马明珠供述、证人周某、贾某、刘某、白某、朱某甲、朱某甲、刘某、罗某、张某、朱某乙人证言,另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计算证明、采伐许可证、野牛村村委会证明、米坪林站证明、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及户籍证明、报案证明、自首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超计划采伐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137.2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纳罚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让江

代理审判员李某博

人民陪审员查莹

二零一零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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