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酉阳县XX采石厂诉被告王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酉阳县XX采石厂,住所地:酉阳县XX。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XX,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男,X年X月X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XX。

委托代理人何X,男,X年X月X日生,四川省华蓥市人,住该市X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酉阳县XX采石厂诉被告王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酉阳县XX采石厂的诉讼代理人王XX、唐XX,被告王X及其诉讼代理人何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酉阳县XX采石厂诉称:被告2010年6月26日到我单位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每天70元,月平均约1700元左右。被告受伤后我厂及时送医院抢救治疗,被告从来没有与我单位协商过工伤待遇支付,后被告去申请伤残评定,至今我单位没有收到评定结论。现原告对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酉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不服,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依法定标准应支付被告的工伤待遇金额。

被告王X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每月的工资是3000元左右。被告受伤后,原告除支付十几万元的医疗费以外,就再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了。被告亲属多次找原告的工作人员索要医疗费和赔偿金,原告不予理采,甚至后来逃之夭夭,电话都不接,音信全无。后来,原告将采石厂的机器设备运走。因此。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伙食补助费、医疗费、交通费共计(略).051元。

本院查明:被告王X系原告酉阳县XX采石厂采石工。2010年6月26日,被告在原告酉阳县XX采石厂厂工作时被石头砸伤。原告将被告先后送往酉阳县人民医院医治,2010年7月6日转入西南医院手术治疗并支付了相关费用,2010年9月17日回到酉阳县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花去医疗费53131元,至今由被告家属护某治疗。原告于2011年10月向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3月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1年8月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被告为一级伤残,完全依赖护某。2011年10月酉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渝酉劳仲案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书,仲裁书中写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由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656元、伤残津贴635904元、护某3532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8880元、伙食补助费4960元、医疗费53131元、交通费9334元,共计(略)元。原告对该裁决不服,即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标准计算应支付被告的工伤待遇金额。

另查明: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没有收到鉴定结论书之观点,因被告向本院已提供,本院已释明由原告于2011年11月21日到相关部门领取,不去领取视为已领取,本院在规定复议时间生效后才进行的第二次开庭。

又查明:被告向酉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交通费用证据中有8894元系购柴油及饮食、住宿发票。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对郑XX、查XX、谢X、杨XX的调查记录;要求酉阳县人力资源保障局重新送达鉴定结论书的申请。被告提供的2010年10月25日的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的送达情况证明两份;被告在第三军医大、西南医院、酉阳县医院的住院病历;被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票据;交通费用票据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酉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的渝酉劳仲案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书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政策的规定、适用法律恰当,但把购买柴油及饮食、住宿发票作为交通费用支出不妥,本院应予纠正。原告称未收到劳动部门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书的理由,本院已释明,应视为原告已领取劳动能力鉴定书。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酉阳县XX采石厂一次性支付被告王平伤残补助金70656元、伤残津贴635904元、护某3532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8880元、伙食补助费7960元、医疗费53131元、交通费440元,共计(略)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酉阳县XX采石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冯光荣

人民陪审员姚祥荣

人民陪审员冉隆忠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小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