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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与被告李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欧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该行芝山区支行客服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该行芝山区支行客服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与被告李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于2012年1月12日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其已与被告庭外和解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周湘玲

二O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唐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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