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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漯河市农村公路管理处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66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X路管理处。住所地:漯河市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处长。

上诉人李某某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胥保安,被上诉人漯河市X路管理处(以下简称村X路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赵秀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64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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