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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庞某与上诉人一五四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五四医院(简称一五四医院)。

上诉人庞某,上诉人一五四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Im河区人民法院(2010)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庞某,委托代理人,上诉人一五四医院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Im河区人民法院(2010)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Im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五四医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535元,予以返还。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郭毅勇

审判员门长庚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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