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区巷X号。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XX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XX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XX负担。
审判员黄京伟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许仁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