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山县白鲨针布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金雕针布有限公司。
上诉人光山县白鲨针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金雕针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光山县白鲨针布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河南金雕针布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非所诉,程序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大志
审判员余多成
审判员李某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胡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