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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延兵故意伤害罪申诉复查一案驳回申诉通知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延兵(曾用名)刘彦兵:

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08年6月23日作出的(2008)息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0月7日作出的(2008)信刑终字第X号刑事民事裁定,以其没有伤害李伟、原判决定罪量刑不当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查明,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的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申诉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再审立案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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