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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湖南省江永县人,瑶族,住(略)。

被告何某,男,1968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湖南省江永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以因被告何某的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8240元。

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于2012年6月11日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何某自愿赔偿原告黄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000元(含先前已支付的7000元),剩余款项人民币20000元分三年付清。其中:2012年6月30日之前付人民币10000元;2013年12月30日之前付人民币5000元;2014年12月30日之前付人民币50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龚建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龙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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