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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白波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收费站职工,住(略)。

被告白波又名白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清涧县X街道办河西社区。

案由:债务纠纷

本院于2010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白波欠款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原、被告协商合伙向铁路工程送石子,约定均等投资,均等分红,后原告先后投资三万多元。2009年12月原、被告决定散伙,清算后,被告应支付原告x元,但只付了5000元。2009年5月4日,双方协商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支,遂原告涉诉本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延期付款的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白波于2010年4月9日前一次性付给原告郝某某欠款x元(已付5000元),如被告不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则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利息2倍计算至兑现之日。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白波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侠

二0一0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桂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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