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巴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杰,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某华,河南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程杰,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蔡某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梅
审判员马清来
代理审判员鲁金焕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