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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诉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某,女,1969年生。

被告段某某,男,1968年生。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结婚后,经常吵架生气,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并抚养子女。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原告不关心女儿生活,且现居无定所,双方离婚后,女儿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

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月16日,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1月14日,双方婚生一女,取名段××。段某雅现为在校初中学生。2004年12月17日,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继续共同生活。2008年7月,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离家外出,双方分居至今未。双方分居期间,段××一直随被告生活。2009年12月28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改善,且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双方分居期间,其女儿一直随被告生活,双方离婚后,为便于子女健康成长,其女儿应由被告直接抚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由本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段××由被告段某某直接抚养,段××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原告宋某某每月向被告段某某支付段××的抚养费二百元,于每月二十日前付清,付至段××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浩

审判员刘拴成

审判员张万青

二○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景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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