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王某,男,汉族,现年29岁,住(略)。系王某建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该纠纷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梁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0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广志
审判员刘绍山
审判员李冰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