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住xxx。
委托代理人黄修,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住xxx。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2011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1)怀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放弃上诉,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周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向武审判员彭湘平审判员胡海雄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罗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