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2)宜民一初字第255号原告吴某与被告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吴某,女。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2年6月4日以已与被告何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已与被告何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黄某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