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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宾某某与被上诉人谭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市油砖厂下岗职工,系株洲市港务铜塘湾沙石场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戴亚萍,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原株洲市航运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夏建新,株洲市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谭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09)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宾某某在2010年7月13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谭某某x元,如逾期未给付按一审判决确定的x.8元执行给付。

二、被上诉人谭某某在调解书生效后不得再就本案雇员受害赔偿事由向上诉人宾某某主张任何权利。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824元,减半收取1912元,由被上诉人谭某某自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上诉人宾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雄根

审判员刘飞

审判员罗湘武

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刘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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