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王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2年6月5日上午9时,依法由审判员王某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在广东打工时认识,不久便同居生活,2008年5月23日在宁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10月3日,生育长女何某诗,X年X月X日生育次子何某贤。婚后,双方因为性格不和,时有吵闹。被告何某于2011年8月15日后离家后开始分居,现原告王某提出离婚,被告何某同意,经本院调和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与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提出离婚,被告何某同意,准予离婚。
二、婚生小孩何某诗、何某贤由被告何某抚养成年,被告何某自行承担小孩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顺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