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被执行人钱某。
本院在执行(2010)卢民二(商)初字第X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与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目前正在服刑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卢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李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