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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郭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郭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因诉讼请求不明确,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何胜军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奉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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