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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丙、汝某丁、汝某戊与刘某己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丙,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申请执行人:汝某丁,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申请执行人:汝某戊,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己,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某丙、汝某丁、汝某戊与刘某己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2)天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某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某己在银行无存款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天秦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于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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