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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常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乙,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孟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开封营销服务部。

上诉人李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合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于岸峰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申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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