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某某与被告周某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1117-X号

原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镇司法所所长。

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周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2年2月20日以与被告周某进行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某国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卢磊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