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汉中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伟,陕西兴振业(略)事务所(略)。
被告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被告中冶美利浆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陕西汉中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照双方2006年8月17日签订的合同第十三条、第四项约定,由执行本合同引起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则到合同签约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第十一条第三项约定,合同签约地就在宁夏、中卫。本案应移送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2006年8月17日签订的合同十一条第三项、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应由合同签约地的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诉。且本案的签约地也在宁夏、中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建军
审判员秦保新
审判员邓民
二O一O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曾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