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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俊窝藏罪申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被告人宋俊犯窝藏罪一案,花垣县法院于2007年1月22日作出(2007)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宋俊犯窝藏罪,判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宋俊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5月23日作出(2007)州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院长审查发现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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