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明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
申请再审人河南明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韬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5月5日作出的(2011)郑立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明韬公司申请再审称:2010年1月19日以公司名义出具的承诺书是张某伪造的,不能作为郑州市X区法院有管辖权的依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申请人张某答辩称:借条和承诺书是否伪造,应经过实体审理查明,申请人再审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河南明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欠条上盖有印章,并于2010年1月19日出具的承诺书中承诺及时还清借款,并承诺对借款张某有权在中原区法院起诉。原审认为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是正确的。申请再审人请求将案件移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再审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河南明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明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卢红丽
代理审判员杨丽娟
代理审判员申希江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