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姜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胡某某。
原审被告:彭某某。
申请再审人姜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某、原审被告彭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10)贾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6月28日,姜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姜某某与胡某某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姜某某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姜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闫建民
审判员李文武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