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熊某,男,1986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女,1989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现住(略)。
申请执行人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熊某、杨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道计行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拘留被执行人熊某,通过拘留被执行人熊某征收了部分社会抚养费。裁定准予终结本次执行。
经审查其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确定。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道计行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建平
审判员欧共清
审判员蔡国元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