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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欧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彭正心,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某。

委托代理人曹友信,桃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李某因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2)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欧某、李某系同村村民,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订立婚约,2009年农历正月1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9年2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2月1日(农历10月15日)生育女孩李某。婚后初期夫妻关系较好,双方一同外出打工,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于2010年2月开始分居生活。欧某于2011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仍然分居生活,分居期间李某一直与李某及其家人共同生活。李某婚前支付欧某彩礼35000元。欧某带往李某处的嫁妆有: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三组合家具一套、皮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个、梳妆台一个、席梦思床一厅、液化气灶一个、钢瓶两个、棉被石涛、转盘餐桌一套、压力锅一个、DVD机一台、功放机音响一套、消毒柜一个、购买摩托车款5000元。

本案二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李某与欧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李某由李某抚养至成年,由欧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7800元和李某2012年4月至5月在广州发生医疗费用的一半5000元,共计4280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支付,欧某有探视女儿的权利,李某有协助探视的义务;

三、欧某在李某处的嫁妆归李某所有: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欧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负担;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蓉

审判员吴斌

代理审判员昌丹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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