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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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申请复议唐河县人民法院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孙某某,女,1970年2月出生,汉族,教师,住唐河县X镇X路X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职工,住唐河县X镇政府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1991年8月出生,汉族,学生,住唐河县X镇政府

被执行人王某丙,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张店一初中

被执行人方城县X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任局长

申请复议人孙某某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0)唐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丙是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王某甲后协议离婚的,且将夫妻共同财产(单元房)协商归异议人孙某某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的规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孙某某的异议申请。

申请复议人孙某某称,唐河县人民法院冻结申请复议人工资没有告知申请人,且唐河县人民法院冻结的申请复议人的工资属其本人离婚后的个人财产。唐河县法院作出的(2010)唐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是在申请复议人多次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才作出的。综上,申请复议人认为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2008)方法执字第339-X号执行裁定书和(2010)唐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王某甲、王某乙申请执行王某丙、方城县X路管理局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于2008年6月25日向本院递交提级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08)南中执指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定该案件由唐河县人民法院执行。2009年5月7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方法执字第339-X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孙某某(王某丙之妻)银行存款x.84元,每月冻结900.00元。并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支行送达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10年5月6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支行送达(2007)方法执字第X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冻结孙某某2010年5月6日起至2010年11月6日六个月期间的工资,每月冻结900.00元。

另查明,王某丙与孙某某于2007年12月9日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证字号为x。

本院认为,孙某某并非王某甲、王某乙申请执行王某丙、方城县X路管理局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当事人,其与王某丙虽曾为夫妻关系,且王某丙致伤王某甲的事实发生在孙某某与王某丙的婚姻存续期间,但2007年12月9日孙某某已与王某丙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唐河县人民法院2009年5月7日和2009年11月7日分别作出冻结孙某某个人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纠正。另,唐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继续使用方城县人民法院文号作出裁判文书的行为欠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0)唐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淑君

代理审判员姜富强

代理审判员李海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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