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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申请执行(2009)澄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韩××,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澄城县X村民。

被执行人赵××,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澄合矿务局××矿职工。

本院在执行赵××与韩××离婚纠纷的澄城县人民法院(2009)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已履行了2010年向申请人支付女儿抚养费用1800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

审判员周峰

审判员杜宏刚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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