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澄城县X村民。
被执行人赵××,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澄合矿务局××矿职工。
本院在执行赵××与韩××离婚纠纷的澄城县人民法院(2009)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已履行了2010年向申请人支付女儿抚养费用1800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
审判员周峰
审判员杜宏刚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