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澄城县X村民。
被执行人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澄城县X村民。
被执行人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澄城县X村民(系王永军之父)。
本院在执行孙××与王××、王××买卖合同纠纷的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已主动履行了案件款六千九百九十五元整,承担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执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
审判员周峰
审判员杜宏刚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宋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