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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申请执行(2011)澄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澄城县X村民。

被执行人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澄城县X村民。

被执行人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澄城县X村民(系王永军之父)。

本院在执行孙××与王××、王××买卖合同纠纷的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已主动履行了案件款六千九百九十五元整,承担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执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

审判员周峰

审判员杜宏刚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宋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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