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徐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女。

被告姜某,男。

原告徐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姜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本钢发电厂职工,相识后于1991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姜某桥,X年X月X日出生。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经常无故找茬殴打原告,但原告顾及孩子一忍再忍,现孩子已经高考结束,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与原告还有感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1月29日自愿登记结婚。婚生子姜某桥(X年X月X日出生,现就读于大连医科大学)。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照某、双当事人陈述笔录等材料载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结婚已二十年,婚姻基础较好。此次纠纷系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生活矛盾造成的,对此双方均负有责任。作为被告,应担负起丈夫的责任,信任自己的妻子;作为原告,应当考虑多年夫妻情义及子女利益,再给被告一次改正缺点的机会。相信只要双方能够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增进沟通,相信双方是有和好的可能的。因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故对于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溪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刘子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