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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xx四某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黄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高陵县X村民,住(略)。

被执行人xx四某。

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xx四某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的(2011)高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212元。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黄某以其已与被执行人xx四某协商给付为由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提出撤销执行的理由成立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某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黄某撤销执行申请;

二、本院(2011)高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其利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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