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高陵县X村民,住(略)。
被执行人xx四某。
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xx四某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的(2011)高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212元。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黄某以其已与被执行人xx四某协商给付为由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提出撤销执行的理由成立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某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黄某撤销执行申请;
二、本院(2011)高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其利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