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上诉洛阳仁和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仁和医院,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院长。

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关林某大东村X组,系刘某之母。

刘某、李某某与洛阳仁和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刘某、洛阳仁和医院不服本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民初字-6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洛阳仁和医院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洛阳仁和医院撤回上诉;

上诉人刘某交纳上诉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上诉人洛阳仁和医院交纳上诉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杨洪

审判员:曹园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索青岩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