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仁和医院,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院长。
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关林某大东村X组,系刘某之母。
刘某、李某某与洛阳仁和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刘某、洛阳仁和医院不服本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民初字-6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洛阳仁和医院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洛阳仁和医院撤回上诉;
上诉人刘某交纳上诉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上诉人洛阳仁和医院交纳上诉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杨洪
审判员:曹园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索青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