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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郭某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生于1984年11月17日。2009年9月4日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生于1979年7月26日。2009年9月4日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月7日以延市区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郭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冯某、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8月17日,被告人冯某、郭某某伙同“二哥”(在逃),在延安市宝塔区东关“百姓家园”超市,盗窃美赞辰1#安婴儿奶粉(900克装)1桶,价值240元,盗窃多美滋1#易乐罐金装奶粉(900克装)2桶,价值416元。被盗奶粉被“二哥”出售。

2、2009年8月18日,被告人冯某、郭某某伙同“二哥”(在逃),在延安市宝塔区东关“百姓家园”超市,盗窃美赞辰1#安婴儿奶粉(900克装)3桶,价值720元,盗窃多美滋1#易乐罐金装奶粉(900克装)3桶,价值624元。被盗奶粉被“二哥”出售后给冯某、郭某某各分赃款240余元。

3、2009年9月3日,被告人冯某、郭某某伙同“二哥”(在逃),在延安市宝塔区东关“百姓家园”超市,盗窃德芙浓香黑巧克力10盒,价值1016元。在出超市检票口时被保安发现抓获。

以上盗窃价值3016元。

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经开庭审理,被告人冯某、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百姓家园超市职工郭某明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户籍等证据证明。以上证据程序合法,确实充分,足以定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4起至2010年2月3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4起至2010年2月3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冯某宏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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